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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日达: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 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提升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不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 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