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博脑科: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 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 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 为。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 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 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