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西安西测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西安西测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 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丰年君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川创投丰年君传军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丰年君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你们作为西安西测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于2023年8月22日至2023年9月6日期间 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915,200股,累计减持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达1.08%。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下简称《减持规 定》)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根据《减持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 措施,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索 引 号 bm5600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