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波龙: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六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江波龙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陈野律师、梁恒瑜律师出席并见 证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所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该等事实的 认识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 意见书不涉及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内容以及此间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