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新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及《深 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下称"会计师 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 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应当为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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