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健康: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 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支付 现金购买王祥安、浙江自贸区雪源项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舟 山里肯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6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的情形,即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机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 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交易的其 他主体,均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