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长光电: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3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六条 公司做出任何对外担保,须经公司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签署同意。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大会审批。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或 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 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担保事项属于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 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