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达新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公 司决定设立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 员会")。 第二条 为使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隶属于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推荐的董事候选人,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其不适合担任董事, 有权予以拒绝。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事。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 主任(召集人)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主任(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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