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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达新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 能力,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程序,公司决定设立浙江恒达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 1 第二条 为使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浙江恒达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 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