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达新材: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 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和《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 事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乘 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之乘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选票集中投给一位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选票分散投给多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按 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人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称的"监事" 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 更换,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董事、监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