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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达新材: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 472 号 致: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 场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在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湖镇镇工业园区大明路 8 号浙 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 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