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南资源: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3年11月制定)
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及时、准确、全面、完整 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报告义务的部门、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 子公司以及有可能接触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负责人、财务负责 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