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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南资源: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 238 号 致: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查验工作。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所发生的事实及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并仅 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 C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