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健康:监事会议事规则
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 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杭州民生健康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为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 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被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时; 第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 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