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西藏东方润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东方润澜未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 9 号)第八条,《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224 号)第九条、第十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3.4.1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1 上证公监函〔2024〕0217 号 关于对西藏东方润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西藏东方润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西 藏东方润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 13 号)查明的事实,西藏东方润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 方润澜)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持有 5%以 上股份的股东,因融资融券业务违约,东方润澜持有的东方集团股 份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被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强 制平仓,减持数量为 2,306.05 万股。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