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欧派: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2024年4月修订)
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 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设 3 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 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1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战略委员会中至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 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更好地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促 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