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新药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 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下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1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运作,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 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 券法》)、《上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