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龙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邹凯东认购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邹凯东认购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七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邹凯东认购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的依据。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 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作 任何解释或说明。 致: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 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就邹凯东认购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