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药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原则上最 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 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且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的,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1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 结构,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