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龄液压: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 龄液压")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下同), 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 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 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 聘进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