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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大智造: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688114MGI(688114)2024-04-25 10:41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 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 (含选聘、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 告的行为。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 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 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