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原药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案)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案) (经 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九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下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作为专业会计人士的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独立董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