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轻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三条 公司选聘、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 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财务报告和内 部控制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指定 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 需的执业资格;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和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利益相关方和会 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