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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祺电气:监事会议事规则

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上述人员统称为监事会日常事务处理人。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监事会提案 第四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日常事务处理人 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日常事务处理 人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 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