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钢闽光: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升公司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切实 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以及出具内 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前述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内部控制审计之 外的其他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以比照本制度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