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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雕股份: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按需召开会议,会议原则上应当在会议召开前 3 天 1 二〇二四年一月 2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等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应列席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 员应回避。该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 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 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战略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 1/2 时,应将该 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