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龙药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 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置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 议,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 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工作责成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