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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泓新科_会计师事务所回复意见

关于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于 2023 年 3 月 14 日出具的《关于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120020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联泓新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泓新科"、"公司"或"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信永中和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发行人会计师")对问询函所涉及的问题认真进行了逐 项核查和落实,并就问询函进行逐项回复,具体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的简称与《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 "释义"所定义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所用字体对应内容如下: | 问询函所列问题 | 黑体、加粗 | | --- | --- | | 对问题的回答 | 宋体 | | 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修改内容 | 楷体、加粗 | 本回复报告中若出现部分合数与各加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或部分比例指标与相关数 值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