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川智慧: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对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的回复说明
关于对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注函的回复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 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 3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的要求,北京兴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审会计师, 对关注函中有关事项回复说明如下: 问题 1 根据公告,2023 年 8 月至 9 月,天和永磁部分稀土氧化物采购、销售业务没有商业实 质,不具有商业合理性,涉及采购金额 7,173.63 万元,销售金额 8,766.02 万元,形成毛利 1, 592.39 万元;2023 年 3 月至 7 月,天和永磁部分稀土氧化物贸易业务未实质取得商品控制 权,也未实质承担存货主要风险,天和永磁在该类贸易业务中的身份属于代理人,原按总 额法确认收入 13,498.67 万元,按净额法调整后应确认收入 212.74 万元。请你公司: (1)说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发生的具体原因、相关责任人及你公司拟采取的问责或处 理措施及结果,上述事项是否反映出你公司在内部控制、财务核算等方面存在需改进之处, 你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