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仁药业: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4年4月)
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以下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相关知识和经验,对公司有比较 全面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诚实信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