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舟文化:董事会对独董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独立董 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基于此,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苏历铭先生、夏劲松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 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经公司独立董事自查,以及董事会核查独立 董事在公司的履职情况,结合独立董事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董事会 认为,上述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 或公司附属企业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 东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担任任何职务,未与公司存在重大的持股关系, 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 要求。 天舟文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