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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高材_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00243RUIFENG CHEM(300243)2024-03-18 07:33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国枫律证字[2020]AN265-12 号 GRANDWAY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 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3-1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国枫律证字[2020IAN265-12号 致: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 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 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 务所关于山东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