珈伟新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 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 理办法》《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 本制度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公司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 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条件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 开展情况。审计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