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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天股份: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信达会字(2024)第 218 号 致: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深圳 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 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朱艳婷律师、王倩律师(下 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中国 深圳 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SHENZH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