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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现代: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300830JINXD(300830)2023-12-14 11:56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3)第00795号 1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目 录 |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4 | | --- | |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6 | |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7 | | 四、结论意见 11 |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2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关于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3)第 00795 号 致: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 或"金现代")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指派曹钧、张明阳、包宇航 律师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或"本次发行")相关事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