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洋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 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广州市浩洋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 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出的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 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 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任命。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体委员从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一名委员担任召集人, 负责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当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