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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百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04月)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3年及以上,由有限责任制转为特殊的普通 合伙制或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延续转制前的经营年限; 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深 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下称"会 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司控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