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菱科思:《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 | --- | --- | |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 |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 |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 |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 |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 |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 |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 | 情形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 他情形除外。 | |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 |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