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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沃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301232Fine work(301232)2024-04-25 15:52

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以及《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 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 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下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