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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厦眼科: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人 员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 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订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下属专业委员会委员选择标准、程序,并依照该标准、程 序及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正、透明地向董事会提出相关候选人。 第三条 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本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 本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 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