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厦眼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决策机制,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在 其职权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和 内部审计等进行监督,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本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三名董事会成员组成,本委员会成员应当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过半数席位。本委员 会应由成员中的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当为 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本委员会委员的罢免,由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