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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科新源: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01292Hi-Tech Spring(301292)2024-07-31 10:0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七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 程劲松、吕威以现场方式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海科 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 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