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翔新材: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完善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规 范公司运作,更好的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3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如《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发生变更,则独立董事应当占董事会成员的1/3以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