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明技术: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个人的影响。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 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