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明技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 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 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 做好相关工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内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