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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明技术: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002970Streamax(002970)2024-10-22 11:46

第三条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 或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所持有的每 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 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董事或监 事人选。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上市 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除上述事项外,表决是否适用累积投票制,依照《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适用累积投票制的, 按照本实施细则具体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