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明技术: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宜的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深圳市锐明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明技术"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 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 规")和《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 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2022 年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2022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