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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威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再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 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格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 信息质量,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 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 报告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