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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仑新材: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 审计服务)。公司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 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