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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601788EBSCN(601788)2024-10-18 10:5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索 | 引 | 号 | bm56000001/2024-00012965 分 | | 类 | | --- | --- | --- | --- | --- | --- | |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日期 | | | | 名 | | 称 | 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 文 | | 号 | 主 | 题 | 词 | 2024年5月31日 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部分项目质控对项目风险、尽调底稿把关不 严,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部分项目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未完整披露内控关 注问题,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七 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 法》第三十二条,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 公司应加强对投资银行业务的内控管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 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 ...